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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指引(暂行)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6-01-26 浏览:4580



郑银发[2006]17号                                                                                        签发人:计承江 
                                                                                                                             王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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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民营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资信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提高,改善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河南省经济和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强民营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中小企[2005]11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洛阳、商丘、漯河市先行开展民营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资信评级(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为确保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省辖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实施原则

    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改善河南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入手,组织推动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资信评级机构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自主进行评级活动。根据河南省实际情况,在先行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广。

    三、试点评级企业范围

    试点期间,试点省辖市从辖区内经营正常、财务制度相对健全、效益较好、资产规模较大(原则上总资产在300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中优选推荐企业参加资信评级。每市推荐企业不少于50家。

    四、具体安排

    (一)组织推荐。2006年2月底之前,由试点省辖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人民银行组织对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进行宣传。接受本市企业的资信评级申报;经省辖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人民银行初审并将申请参评企业名单分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确定本辖区参加评级中小企业名单;试点省辖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人民银行将本辖区确定的参加评级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分报至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经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参评企业名单推荐给评级机构。 
    (二)实施评级。2006年3月至 5月,评级机构根据试点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人民银行推荐的参加评级企业名单,与申请评级企业商洽评级事宜,实施评级作业。根据评级工作进度,评级结果分批向省级和试点市金融机构通报;并在评级工作结束后,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管理机关组织评级机构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布企业评级结果。

    (三)总结评议。2006年6月30日前,评级机构将评级结果报送至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评级机构评级报告、评级工作质量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以适当形式向金融机构和企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在省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组织推动的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引导河南省信贷市场步入良性循环,促进河南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各级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试点市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

    (二)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切实引导好评级结果的运用。企业资信评级能够从整体上识别企业的潜在风险;积累企业资信数据,现阶段评级结果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信贷决策,因此企业资信评级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试点市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提高服务质量,指导金融机构对评级结果、信息的有效利用,促进辖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进一步优化。非试点市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摸底调查,为企业资信评级推广做好准备。

    (三)各金融机构要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有效利用外部评级成果,发挥外部评级对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必要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引导其分支机构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角度研究企业外部资信评级,分析外部评级报告,加强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对比性研究与分析,从中甄别潜在风险,发掘潜在客户,把企业资信评级报告作为投信业务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试点工作期间,各金融机构要从控制信贷风险信息需求角度入手,加强对外部评级信息结构的需求性研究,探寻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有效结合途径。

    (四)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评级工作机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总体思路进行。试点工作中,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试点评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力争通过企业资信评级试点为全省评级工作推广摸索出成熟经验。

    (五)加强管理,确保评级质量。试点市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评级机构按照操作标准规范实施评级作业,提高评级工作质量。评级机构作业期间,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评级作业现场,对评级操作情况进行考察。根据工作需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将对试点市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附件: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指引(暂行)




主题词:征信管理 资信评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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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银行业协会。 
  内部发送:行长、主管副行长,办公室、征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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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部门:征信管理处      联系人:李建华    电话0371-65799477
  打    字:陈 丹       校 对:李建华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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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06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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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河南省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加强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豫中小企〔2005〕116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民营暨中小企业企业资信评级(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信评级)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评级企业资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在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下,通过审核企业资料和现场调查,对企业经营能力、支付能力、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资信等级。

    第三条 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结果定义、统一结果发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是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管理机关组织成立 "河南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性组织、评级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组成。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评级机构评级方案、评级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评级质量控制措施等;

    (二)向评级机构推荐年度参评企业名单;

    (三)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报告。

第二章 资信评级机构



    第六条 评级机构是指经考察推荐进入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具有企业资信评级资格、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全资分支机构。

    第七条 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工商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或其全资分支机构;

    (二)业务范围包括企业资信评级项目;

    (三)具有一定数量掌握资信评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评级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级机构进入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应当向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正本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资信评级工作制度及评级人员执业规范;

    (五)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资料;

    (七)从业人员数量、名单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简历等;

    (八)资信评级机构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及专家名单;

    (九)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评级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企业资信评级业务;评定企业资信等级;

    (二)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三)严格依据管理机关统一的评级程序,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循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健全企业资信评级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五)按照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企业资信评级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管理机关要求报送年度营业报告;

    (七)接受管理机关监督和专家委员会的评议和质询。

    第十条 评级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证书,专职从事资信评级业务;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该职位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级对象、内容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对象是指在河南省内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资信等级是由评级机构依据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记录、发展前景等要素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独立评定的结果。

    第十三条 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级工作,要综合全面考察企业金融信用、合同信用、纳税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劳动保障信用、财务统计信用、价格信用、环保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当前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一)企业素质,包括法定代表人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等;

    (二)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等;

    (三)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四)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和企业的关联关系等;

    (五)履约记录,包括企业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履约记录等;

    (六)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生存环境;行业特点、市场需求;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第十四条 企业资信评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资信评定等级按三等九级标准。即:AAA、AA、A、BBB、BB、B、CCC、CC、C。各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资信最高。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

    AA级:资信较高。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资信好。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未来经营和发展可能受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容易产生波动。

    BBB级:企业资信一般。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尚能支付债务本息;经营处于良性循环,未来经营和发展可能受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容易产生较大波动。

    BB级:企业资信较差。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尚可,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存在不稳定因素,经营正常,发展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尚可,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经营遇到一些问题,风险程度较高。

    CCC级:对债务的保障能力较差,开始发生违约;经营遇到的问题较为严重;风险程度很高。

    CC级:对债务的保障能力极差,经常违约;经营处于半停滞状态。

    C级:几乎不具备偿债能力;往往已经进入强制性债务充足、被监管机关接管或破产清算程序。

    除AAA级、C级外,每一个资信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附有"+"、"-" 的级别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级别。

第四章 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评级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组织对企业资信评级工作进行宣传,接受本辖区企业的资信评级申报。

    (二)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局接受企业资信评级申报;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将初审后参加评级的企业名单分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确定参加评级的企业名单;报至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三)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并将参评企业名单推荐给评级机构。

    (四)评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申请评级企业接洽,双方签订"企业资信评级合同",评级企业向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

    (五)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资料报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参评企业如需要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本企业信贷征信信息,应当由企业或者由企业出具书面授权材料委托评级机构查询,各市人民银行应积极支持;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有关材料,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局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性。

    (七)评级机构收到企业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重要经济、财务资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八)评级机构搜集宏观、行业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结合评级企业情况分析评定企业资信等级,提出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书。

    第十七条 评级报告书应当符合统一格式,包括概述、声明、评级结论、报告正文和附录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级机构应将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书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管理机关,并将评级结果、评级报告书送达被评企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书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管理机关组织评级机构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布企业资信状况。

    第二十条 评级结果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评级机构在企业资信评级的有效期内对评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跟踪评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级机构应对企业重新评级:

    (一)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虚假;

    (二)企业出现重大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四)企业被国家监管机构警告;

    (五)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的;

    (六)企业银行贷款出现逾期;

    (七)国际形势变化,国内相关政策调整,将对企业所处行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其他需要重新评级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二条 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重新评级结果书面报送管理机关备案;跟踪评级结果一致的也要向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级机构对企业重新评级不得收取评级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领导、管理河南省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各市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本辖区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确定年度重点评级企业范围;

    (二)监督检查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及收费行为;

    (三)监测并公布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

    (四)管理企业资信等级的公布、登录;

    (五)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管理机关对企业资信评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根据宏观调控、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责需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重点评级范围。纳入年度重点评级范围的企业要积极参加评级,对不参加评级的企业,金融机构在受理其授信申请时要审慎对待。

    第二十七条 评级机构有义务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专家委员会的评议。对检查和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评级机构有权在检查和评议结果送达日15个工作内分别向管理机关、专家委员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对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报送文件、材料,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有关变更备案义务;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存在明显的纸漏;

    (三)违反执业规范,未严格履行评级程序,在尽职调查中存在明显缺欠和遗漏;

    (四)未严格履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五)在评级工作完成前对信用级别作出承诺;

    (六)评级报告存在重大缺陷。

    第二十九条 评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理机关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与被评级企业合谋伪造、变造业务资料,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歪曲评级结果的;

    (四)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破坏评级市场秩序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评级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评级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验证以银行贷款违约率统计和专家委员会质量评议结果为事后检验核心指标。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关建立数据库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评级质量进行跟踪统计和监督,测算违约率并按年度向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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