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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13-01-30 浏览:143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联规[201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是指清洁生产水平在同行业达到先进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纳税300万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建立了技术研发机构,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1.5%以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通过了评估或验收,实施了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并取得明显成效;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二)生产工艺技术指标。生产工艺技术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装备先进,生产效率高,自动化、安全防护程度高,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三)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企业使用清洁的能源及原材料,能耗、物耗指标,单位产品水耗、水重复利用率、废物综合利用率等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所采用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

      (四)环境指标。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及装备先进且运行稳定可靠;企业近三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

      (五)产品指标。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管理指标。生产、工艺、设备、质量、环境等管理有序,设置科学,数据真实、准确;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定期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考核管理

      第六条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批。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纳税证明;

      4、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6、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保守法证明材料;

      7、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二条 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十三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予以全省通报;对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向认定的企业颁发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知名度。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可优先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申报国家清洁生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省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安排。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推荐国家或安排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工程等专项资金或项目时,优先推荐和支持。

      第十八条  省环保厅在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申报、上市环保核查和进口固体废物许可预审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和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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