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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6-04-25 浏览:2087

(试  行)



   第一条  为满足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行业(以下简称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行业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管理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负责审核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四)负责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五)负责审核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参与制定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标准,并负责建站资格的审查。 

   (三)参与制定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以及管理工作。 
   (五)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组织推动电子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负责建立电子行业技能人才库和专家委员会。 

   (九)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十)承担劳动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鉴定电子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鉴定电子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鉴定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条件审查,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核准后,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电子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需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制度。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委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第十条  实行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并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筹指导下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四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五条  实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时,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按有关要求,向鉴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督考,监督考评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理论和技术方法。 

  质量督导员必须从事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第十六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或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佩戴胸卡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问题的,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由派出机构直接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取消其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属于电子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电子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参加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各鉴定机构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是: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核定。证书由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证书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验印后颁发,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鉴定合格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1996年8月6日原劳动部批准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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