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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6-06-15 浏览:2092

    一、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六)特殊就业困难群体;

    (七)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就业困难群体和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件享受免收费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免收费项目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贸易市场管理费、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5.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运营证工本费;6.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7.畜牧部门收取的种畜禽(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和种禽雌雄鉴别员证工本费、种畜禽等级鉴定费;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三)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申贷办法是:1.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3.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期限一年,展期不贴息。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新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灵活就业人员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补贴。上述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对就业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群体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且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员转业军人,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一)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规定应为新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可随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的增加而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实批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吸纳“4050”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底工资标准的50%以上原则确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向用人单位发放不超过当地最底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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