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焦作工信局 微信二维码
焦作工信 微信二维码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职能介绍 组织机构 领导班子 政府公开 智慧金服 2025年7月4日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站内搜索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16-03-13 浏览:3100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上条新闻: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下条新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0391-3569400
制作维护:焦作企业网 备案号:豫ICP备05012274号-1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136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