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2016﹞28号
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降成本政策有关精神,促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和《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应税土地。
二、等级划分
一级范围:北环路—山阳路—世纪路—普济路—北环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级范围:雪莲路—中南路—影视路—焦辉路—待九路—解放东路—金源路—待王路—文昌路—丰收路—中原路—金沙东路—南海路—普济路—丰收路—中站区与博爱县行政区划交界—雪莲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以外的土地。
三级范围:上述一、二级以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上述所称的道路均包含沿路两侧的土地,两个土地等级交叉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按较高级别税额标准征收。
三、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年税额13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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