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淘汰落后办〔2016〕4号
焦作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淘汰落后产能“清零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淘汰落后产能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办〔2016〕1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焦作市淘汰落后产能“清零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请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请于12月15日前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组织实施情况要按照进度时间节点及时报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391-3569403 电子邮箱:jzgxjn@126.com
焦作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焦作市淘汰落后产能“清零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办〔201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按照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应看到,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进入攻坚期,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时间更为紧迫。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实施,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实现“清零”。
二、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目标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针对国家“十二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包括国家强制关停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煤炭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结合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清零行动”,全面澄清底子、掌握情况,不留死角、不存隐患,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确保落后产能企业和生产线“零”存在。
三、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原则
淘汰落后产能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推进。严格实施技术、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促进运用综合性手段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防止反弹。
四、实施步骤
(一)2016年度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16年度我市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已对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装备进行调查摸底,并上报了年度计划,2016年12月31日前确保年度计划完成。
(二)2017年度“清零行动”安排
1、宣传动员、全面启动(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各县市区和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清零行动”。
2、年度排查,上报情况(2016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省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化解过剩产能等重点任务,全面对本地的淘汰落后产能进行调查登记,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突出重点、集中攻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
(三)检查验收、推广经验。每年年底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准备相关政策措施文件和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资料,归类成册,做好迎检工作。对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媒体、简报等形式扩大宣传,用典型经验指导工作。
五、建立报告和举报制度
(一)建立报告制度。巩固扩大年度“清零行动”成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将平时发现取缔和年度集中排查清理结合起来,确保落后产能随时发现,随时淘汰到位。各地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对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摸排,将摸排结果列入第二年的淘汰计划,并于12月31日前行文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以政府文件形式上报,无论有无落后产能都要上报,确无落后产能的县(市、区),要以零报告形式上报。
(二)建立通报制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情况,定期向全市通报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建立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发动群众举报落后产能企业。对群众举报的落后产能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领导负责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明确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调机制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依据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目标任务对本地落后产能进行年度排查,摸清情况,制定措施,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
2、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工信部门依据国家落后产能界定标准,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期限和总体进展情况。环保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提出相关行业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发展改革部门对高能耗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研究提出能耗不达标企业名单。质监、安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确定质量、安全不达标的企业名单。工商、税务部门依法注销有关证照。人社部门要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3、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排查情况,建立台账,并组织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清零行动”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建立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清零行动”结果作为年度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的内容包括:一是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是领导重视和组织协调情况;三是支持企业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情况;四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和稳定情况;五是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报告制度情况等。
附表:落后产能排查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