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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试行)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19-02-20 浏览:11855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试行)

(2018年12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结合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着力形成全省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的“亲”和“清”的关系。

         (二)全省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既要做到“亲”商不能挟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又要做到“清”商主动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的行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既要做到“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做到“清”,就是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

         (三)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引导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崇尚务实重干,着力形成“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浓厚氛围。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弘扬企业家精神,珍视社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争当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民营企业经营者中的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从政商两个方面共同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廉洁高效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二、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四)充分认识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大意义,坚持政治机关的职责定位,加强对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意见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严明的纪律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我省落地生根,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五)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支持、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坚决破除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各种屏障和壁垒,坚决纠正搞选择性执法、简单化执法和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等问题,坚决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切实让民营企业从国家政策中增强获得感,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罔顾民营企业正当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问题整改。

         (六)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主动担当作为,落实领导联系企业、政商沟通协商制度,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督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把领导干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涉企政策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干部考核考察、追责问责范围。

         (七)紧盯影响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大精准执纪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处置、公共资金拨付、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以及不讲诚信、新官不理旧事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纪违法行为,以严肃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倒逼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职尽责、转变作风,全心全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案件,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行贿与被索贿、历史问题与当前问题,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依纪依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化。

         (九)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进行重要取证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坚决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调查措施,予以退还,避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留置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做到依法使用、审慎使用,不得变相使用。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留置措施,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

         (十)对纪检监察人员在涉及民营企业执纪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十一)全省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交往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

         1.收受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邀请,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支付;借用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钱款、住房、车辆,违规借贷放贷、违规理财、揽储揽保等;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民营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持有非上市民营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民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引导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在与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原则,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五、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十三)全面准确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和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

         (十四)对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错误的,应当从宽处理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没有为自己、他人或者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不予追究。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容错,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关爱、激励、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十五)正确处理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和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之间的关系,既要查清问题,又要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主动投案、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超出法定追诉追究时效等情形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或者不予追究。

         六、持续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十六)切实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职责过程中,注重发现、调查和处置影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人和典型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改革者、惩治贪腐者、打击诬告者、宽容失误者、问责庸懒者的局面。

         (十七)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查实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查实有诬告陷害、行贿“围猎”公职人员行为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十八)及时做好澄清正名工作,经调查核实,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对反映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了结,并向所在单位书面反馈,让被举报者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根据整改到位的情况适时提请有关部门将其退出“黑名单”。

         七、健全完善保障措施

         (十九)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强党建、为人民、促发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意见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工作不力、失职失责,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问责。

         (二十一)选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建立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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