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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7-07-25 浏览:245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07〕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使资金“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确保政策性贷款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河南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建立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副省长为召集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以及省级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事项,负责审定融资平台,推进平台建设,推荐合作项目,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审核融资平台推荐的合作项目,定期向联席会议呈报贷款项目建议;

  (二)组织督促检查合作项目工程进度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贷款项目建设情况;

  (三)定期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沟通金融合作情况;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融资平台



  第四条 融资平台为本办法的政策性贷款借款人。融资平台要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决议,负责项目推荐、资金借入和偿还。

  第五条 融资平台的设立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融资平台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项目选择和资金运作的自主性,以市场方法实现政府的投融资管理功能。

  第七条 省政府采取向融资平台注资、资产收购、投资补助、设立发展基金等多种培育措施和优惠政策,提高融资平台的综合还贷能力。

第四章 项目选择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原则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的合作领域中选择。

  第九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由融资平台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初审。

  对于有收益的经营性贷款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融资平台要明确还款资金来源,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初审结果报联席会议。

  第十条 所有贷款均须在贷款合同签署前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贷责任主体。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需要财政负担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的,须在贷款合同签署前由联席会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独立评审,确定借款人、贷款品种、信用结构、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五章 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要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提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属于融资平台自身建设的和其他有还款能力的项目,由融资平台直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属于无收益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由联席会议指定的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偿还由融资平台按省政府明确的还款来源与额度申请还款资金,由融资平台负责按时还本付息。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及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七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纳入每年的监察、审计、稽查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平台须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贷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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