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关键防线。为促进社区防控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技术支撑,提高社区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强调,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目标是:按照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社区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适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依托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特别是社区信息平台,开发适用于社区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环节的功能应用,有效支撑社区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防控任务,统筹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的动员优势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术优势,有效支撑省、市、县、乡四级数据联通,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社区防线,形成立体式社区防控数据链路和闭环,提升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 《指引》从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出入管理、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和社区服务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本思路;从部署条件、系统安全、隐私保护、公益原则等四个方面,明确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相关支持环境。强调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 根据《指引》有关要求,民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还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部分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以供各地结合实际自愿选择使用。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 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 (第一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社区防控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技术支撑,提高社区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挥社区防控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现就社区防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如下指引: 一、建设和应用目标 按照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社区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适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依托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特别是社区信息平台,开发适用于社区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环节的功能应用,有效支撑社区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防控任务,统筹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的动员优势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术优势,有效支撑省、市、县、乡四级数据联通,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社区防线,形成立体式社区防控数据链路和闭环,提升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 二、建设和应用内容 (一)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 1.信息摸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云服务+大数据+网格化方式,构建社区防控数据平台,生成社区防控小程序和二维码,社区二维码应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支持社区居民通过在线注册或扫描社区二维码方式,完成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登记,并生成社区居民二维码(或应用依托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的防疫健康信息码,下同),实现一次登记、多端共享。支持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扫描社区居民二维码方式核验或补录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填报模板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对孕产妇等重点人群信息进行标注,并可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统一参数化设置;有条件的社区,应与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到访地查询服务”有效衔接,并实现社区内房屋和住户的精准关联。 2.病例监测。支持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社区居民在线填报每日健康信息、症状监测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庭医生开展在线互动,获得健康指导或就医指南。对接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监测出院患者健康状况。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查询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协助确定其是否落实居家医学隔离要求。为结束居家医学观察的社区居民在线生成证明。 3.体温检测。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红外体温检测设备,自动对社区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对超过设定值人员进行提示。 (二)出入管理。 1.社区居民出入管理。支持本社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社区(楼栋),同时实现社区居民出入记录登记;对于实施出入次数管理的社区,可对超过设定值的人员进行提示。有条件的社区,在社区居民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物联设备智能互联提供人脸识别通行服务。 2.社区外来人员出入管理。加快推动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引导互联网企业共享疫情相关数据。对于实现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在街道(乡镇)及以上层面共享互认的,支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并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入社区(楼栋)。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支持本社区居民线上提交外来人员信息,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后生成外来人员二维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社区,并自动登记外来人员出入信息。 3.车辆出入管理。支持通过车辆牌照自动识别本社区居民登记车辆,并经本社区居民在线提交和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实现外来车辆进出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增加停车指引和车库监控。 (三)信息报送。 1.社区防控工作人员管理。建设社区防控人员工作平台,生成社区防控小程序管理端。支持依托互动功能提供技术支持、依托视频会议功能实现实时工作指导。 2.社区防控信息管理。根据联防联控工作需要,通过对接相关政府部门疫情防控信息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建立分层分级访客登记分析、任务分发、信息报送组织体系。支持根据社区居民自主填报、社区工作人员主动采集的信息自动汇总数据、生成并报送社区疫情信息报表。 3.社区防控信息应用。运用大数据对社区防控情况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GIS技术实现社区疫情信息可视化,展示社区网格化防控工作动态图、重点区域防控预警图、确诊和疑似病例行为轨迹地图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社区防控、企业防控信息共享互认。 (四)宣传教育。 建设社区居民互动平台。通过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疫情发布平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发布和更新当地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实现疫情信息动态更新。支持社区工作者发布社区疫情防控信息和防控工作通知,介绍疫情防控知识、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居家隔离保护措施、个人预防基本知识,及时发布社区周边疫情动态,实现实时通知状态反馈。支持社区居民线上参与社区防控工作重大事项协商。 (五)环境整治。 支持社区居民线上提供问题线索,对接政府相关部门政务信息平台,加强对社区公共道路、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用器材日常消毒情况和集贸(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环境整治情况的监督。 (六)困难帮扶。 建设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为患有慢性疾病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在线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健康监测和咨询服务。为接受居家医学观察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在线心理健康服务。为社区老年人,包括春节期间回家的养老院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监测和紧急呼叫服务;为社区儿童提供远程监护和在线教育服务。 (七)社区服务。 1.社区公共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加强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衔接,为社区党员提供在线政策宣传和学习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网络文化生活。为社区居民提供在线缴纳公共事业费用等“无接触”服务。 2.社区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加强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衔接,实行社区志愿者在线招募和管理,完善志愿者基本信息和服务信息数据;实行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在线发布,促进社区志愿服务供给和需求精准对接。 3.社区生活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在线对接大型连锁企业和社区周边小型企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在线购买和配送服务,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设有快递、外卖配送区域的社区,可提供智能快递柜、外卖送达在线提示、自主取货等服务方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三、相关支撑环境 (一)部署条件。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原则上应在区(县、市、旗)及以上层面集中部署应用,确有需要的也可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层面部署,优先使用已有的政务或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做好与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公民身份信息认证平台、社区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功能衔接。鼓励疫情防控结束后,通过二次开发、系统接入等方式,支持拓展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 (二)系统安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具有数据加密、脱敏和防爬取能力,保障数据安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参照等级保护三级以上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与产品(服务)使用者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三)隐私保护。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需要收集社区居民信息的,应向社区居民明确提示并取得同意,明确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对于用于其他目的的,必须重新征得社区居民本人同意;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 (四)公益原则。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的开发、应用、维护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疫情防控期间不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列入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推荐清单的,产品(服务)提供者还需签署《承诺书》。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中涉及非公益性服务的,应向使用者明确提示。 四、有关依据 1.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 2.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3.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网办发电〔2020〕5号)。 4.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 5.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 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 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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