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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4-10-12 浏览:2674

焦政文〔2003 〕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所抬头,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亟待加强。为防止在开发建设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先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有审批权的上级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没有通过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部门不得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指交通等特殊行业)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调整和征用土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城建部门不得办理开工、供水手续,电业部门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以及注册登记、年审或变更登记审批,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银行和投融资机构在审查项目时,应把项目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作为建设项目申请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切实把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环保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项目施工期间,环保设施和措施必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和施工;项目竣工后,须经环保部门验收,认定合格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后方可投产,否则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和各种证照。

  三、实行建设项目审批责任追究制

  各级环保部门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高耗能、重污染、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方式、工艺和产品或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为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审批单位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严厉查处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规审批或者擅自建设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拆除,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并从重处罚。对隐瞒项目规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检查发现的典型中小型建设项目违法案件,不仅要处罚建设单位,还要依法依纪查处有关责任人;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凡干预、阻挠环保部门对违法中小型建设项目进行查处,或者督查不力、监管不严甚至擅自批准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违法中小型建设项目查处工作,对应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停止建设的违法中小型建设项目,工商部门要主动收缴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主动切断其电源,公安部门要维持好关闭现场秩序;监察部门要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严格规范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范管理,依法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或随意降低评价深度。凡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满足当地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实行审批责任制,对违犯政策和规定擅自审批中小型建设项目文件的,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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