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焦作工信局 微信二维码
焦作工信 微信二维码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职能介绍 组织机构 领导班子 政府公开 智慧金服 2025年7月6日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站内搜索
产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政策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8-08-01 浏览:198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
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上条新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下条新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0391-3569400
制作维护:焦作企业网 备案号:豫ICP备05012274号-1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136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