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办事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市工信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二级机构根据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办事规章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办事工作。 第四条 市工信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度的落实督导工作。 第二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党组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 第六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及“学党史”等主题活动,积极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相关内容纳入理论学习的重要部分。 第七条 分管领导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分管科室的学法用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工信领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学习、线上学习、讲座、自学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定期更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有执法权限的科室应根据执法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开展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二)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三)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带动作用,组织县(市)区工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系统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用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对经过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持证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各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第三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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