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局法律顾问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 (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六)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办理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府机关工作规则; (五)熟悉工信领域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选聘法律顾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报酬、保障条件、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工作报酬可以采用按年支付固定报酬、按件(次)计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在聘任法律顾问后10日内将聘任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授权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按照工作安排,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列席重大行政决策以及重大执法决定和有关业务工作研究讨论会议;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五)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泄露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损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与所承办的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活动或者会议的部门(单位),应当提前3天告知局政策法规科,并提供相关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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