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焦作工信局 微信二维码
焦作工信 微信二维码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职能介绍 组织机构 领导班子 政府公开 智慧金服 2025年7月5日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站内搜索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8-11-03 浏览:21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上条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下条新闻: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0391-3569400
制作维护:焦作企业网 备案号:豫ICP备05012274号-1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136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