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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十项制度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见 |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4-11-02 浏览: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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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深入反腐倡廉,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十项制度,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廉政承诺制度 1.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都要结合单位和自身实际,就廉洁从政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作出公 开承诺。 2.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坚决拒收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抵制跑官要官,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杜绝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带头遵纪守法等。 3.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年终要将廉政承诺兑现情况向单位党组织和全体职工报告。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要求,积极主动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5.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 6.凡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在报本单位党组(党委)的同时,要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述职述廉制度 8.县处级领导干部年终述职述廉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共同组织实施,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根据考核要求,科学设计民主测评表,既要体现对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要求,又要体现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要求。 9.述职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履行职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 10.述廉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根据当年廉洁自律要求和专项清理项目,领导干部要就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说明。 1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以及新闻媒体参加。 12.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免职处理。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3.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要求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真正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14.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兑现廉政承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5.市委常委要参加自己所联系的县市区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市纪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领导每人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市直县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质量和效果。参加之前,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6.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主题确定后,要向群众公开并征求意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可邀请党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代表参加。民主生活会解决的主要问题要向党员干部通报。 17.对民主生活会未按规定要求召开的,或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未解决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直至责令重开。 五、谈话制度 18.市委、市政府领导每年要与所分管或联系的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至少一次的工作谈话,了解思想、工作、作风、廉政、班子建设及“八小时以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出建议和要求。 19.对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 20.对领导干部出现一般性信访举报问题的,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领导要及时对其进行信访谈话,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提醒教育。 21.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市委、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的领导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2.要按照《焦作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审计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共同研究确定。 23.所有审计结果都要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对审计结果不清或有疑点的,可责成审计机关作出说明或重新审计;对有重大问题难以定性的,审计对象要作专题说明;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4.审计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报告要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25.实行审计跟踪督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及时了解并督促问题的整改,对不积极整改,甚至以种种借口拖延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凡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漏审错审或督促检查整改不力的,要追究审计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 26.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27.“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标准、运作规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建立“三重一大”工作档案。 28.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都要经集体研究决定,按规程运作,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国有资产流失。 29.要按照“三重一大”的运作规程,建立严密的监督链条,实行责任倒查制。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全程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运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30.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基本建设工程、办公设备购置、招待、会议、车辆燃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联签会审,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审批财务票据;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定期公开。 31.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重复报销出国费用,严禁以公务接待、购置办公用品、工程修建、车辆维修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中饱私囊或私分的,要严肃处理。 32.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33.对耗费大额资金招商引资未有成果的,有关领导要将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在班子会上作出详细说明,并接受询问和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人从中捞取好处、谋取私利的,要从严查处。 九、信访问题说明制度 34.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属情节轻微、问题简单的,由市纪委发出信访通知书,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就信访举报的问题做出信访说明;必要时,可责令被举报人在单位班子会或全体干部会上予以说明。 35.领导干部信访问题说明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纪委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被举报人确无错误的,可予了结;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而被举报人确有错误但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问题明显且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十、问责制度 36.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负责的单位或部门作风不实、政令不畅、弄虚作假、效能低下、违纪违法,以及领导干部个人行为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市委、市政府要予以过问并追究其责任。主要措施有: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等。 37.凡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本单位、二级机构私设“小金库”或在土地批租、工程项目招投标、公房出租、单位改扩建(装修)、产权改革等工作中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8.要将查纠问题、追究责任、惩处腐败与保护干部、激励干部、培养和推广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大力表彰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保护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干事创业的热情,保障和促进焦作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 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是加强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要求,是实现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保障。因此,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保证本意见的落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抓好对下属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每年终,各县市区、市直各县处级单位都要将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情况向市委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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