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焦作工信局 微信二维码
焦作工信 微信二维码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职能介绍 组织机构 领导班子 政府公开 智慧金服 2025年5月21日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站内搜索
产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政策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10-06-25 浏览:2084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上条新闻: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下条新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0391-3569400
制作维护:焦作企业网 备案号:豫ICP备05012274号-1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136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