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健全电力设施保护机制,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是保证电力正常供应的必要条件,一旦遭受盗窃破坏,造成事故,将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保护电力设施,就是保障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电网的运行安全,也是保护国民经济的命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清除了一批违章树木和建筑,制止了多起电力线路下违章作业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针对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和违章建筑、违章施工以及违章植树造成电力线路跳闸甚至人身伤亡事件仍时有发生,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建设大局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任务,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协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批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并督促业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电力设施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工作。负责维护电力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负责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把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的范围,不得超出有关重点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四)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应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绿化造林的规划审批,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规划种植高大树木。协助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输电线路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协调工作,保持线路与树木符合电力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电力物资回收站点,堵塞销赃渠道。对于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七)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核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制保障。
(八)电力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经费。
(九)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涉电犯罪。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
(二)净化电网安全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以及违章植树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确保电力施工和电网通道的安全。
(三)整顿废旧收购场所。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场所。
四、强化保障,切实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电力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电力企业各变电站、调度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要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生产保卫人员。要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计划,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要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要继续建立、完善和巩固警企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把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电力建设和企业发展预算。要长期打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稳步推进,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技防、人防、物防措施的落实和清理违章建筑、违章树木提供可靠的财力、物力保障。
(四)建立科技防范网络。各电力企业要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特别是对重要输电线路、重要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要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五)成立专业巡线队伍。各电力企业要成立专业巡线队伍,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要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施工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突出的地方,实施看护管理和蹲点守候,力争抓获现行作案分子,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六)组织实施群防群治。各级政府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和宣传工作。各电力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村建立群防群治组织,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三级联防”、“四级联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分重要线路或易发案地段,要探索推行有偿护线承包责任制。要充分依靠群众,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七)加强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的监管。每年植树节期间,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严禁在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线路安全的乔木树种,并要做好近年来在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所栽违章树木的砍伐工作。
(八)全面设立保护标志。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对重要发电设备、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变电站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全面设立电力设施警界、警示、标牌等保护性标志。
(九)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和设立标志等有关工作,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方案的审批制度,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擅自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建设、规划、土地、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邻关系,对其它设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设备维护的,应与有关单位按照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协商解决,排除安全隐患。对必须穿越或平行于架空线路、地下电缆的建设工程时,要在规划时留足安全距离。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编制完备的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当地电网企业的意见。电网企业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对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指导,及时跟踪监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
(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然因素发生电网安全故障后,要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加强管理,切实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一)电力巡线人员和各级联防人员发现危害电力设施情况后,应及时汇总反馈至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由电力企业统计后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本辖区的电力主管部门。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隐患消除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将隐患处理情况向电力企业通报。群众发现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后,应及时通过95598或110进行报告,由电力企业或公安部门协调处理。
(二)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电力设施措施落实、人员到位、经费有保障,经常性开展事故预防演练工作。
(三)召开年度协调会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召开一次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工作调研情况汇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加强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目标保证书。每年初,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存在的隐患,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分类编制当年责任目标书,由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签订,确保当年责任目标的完成。
(五)建立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惩制度,每年筹措一定的奖励经费,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电网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