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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城区段沿线建设及土地管理的通告 |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4-12-19 浏览: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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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强化规划、土地管理,严格禁止和纠正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进行违法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现就城市规划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水北调城区段沿线360米宽范围内的建设,按2002年3月26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市区段搬迁安置规划建设的公告》精神,凡2001年2月1日之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 二、2001年2月1日前我市的水利、规划、土地、城建、房管等部门已对南水北调城区段沿线逐村逐户逐单位进行了详细的丈量、登记,并已报省南水北调中线办备案。此前,国家南水北调办公室也对南水北调沿线附近村庄进行了卫星航拍,航拍照片对原有村庄现状作了真实、客观的记录。之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构)筑物均不可能留下任何印记。国家在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拆迁时亦不会给予认定。 三、2004年3~5月份由南水北调中线办组织进行的测量登记,是实物指标调查,仅用于计算南水北调工程量概算。 四、凡在南水北调城区段沿线及附近村庄进行建设活动(含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未经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凡未同时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内容进行的建设活动,均为违法建设,一切违法建设,均须无偿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严处。 五、凡有违法、擅自批准建设工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六、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擅自批划宅基地和带头、包庇、纵容、煽动居民群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将依照有关法律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焦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解放区人民政府 山阳区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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