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在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节能减排等指标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7月12日召开的全国钢铁工业座谈会期间正式发布了由其牵头制定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在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节能减排等指标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在生产规模上,对企业的要求是,以2009年计,普钢企业粗钢产量须在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产量须在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
在工艺装备上,高炉有效容积须在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须在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须在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须在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须在4.3米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
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
在环境保护方面,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应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应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应不超过1.8千克。
对此,一位国内钢铁企业的高层指出,由于此次对产能规模的限定主要会涉及到各地一些小企业的利益,所以准入条件是否能落实还要看各地方政府的态度。
他表示,“毕竟地方政府承担着保证GDP和就业等的压力。”因此,颁布这一《准入条件》,后续能否很好地落实和监管才是最重要的,从历年颁布的钢铁产业政策来看,真正执行好难度比较大。(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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