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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
发表人:超管账号 发表时间:2005-01-08 浏览: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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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给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焦作市以外(含境外)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第三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及项目论证咨询;办理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遇到的行政许可、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事项;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市为外来投资者服务采用下列模式: (一)实行项目许可代理制。外来投资者提供基础性材料后,项目许可手续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投资者无须自己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市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实行项目许可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确定项目行政许可办理内容。有关部门对联审会议确定的内容能够当场办理的须当场办理,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须在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办结。 (三)建立市外来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研究解决项目许可联审会议未能解决的问题。只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直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限制发展类项目或政策性资金项目实行正常审批制。 (三)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暂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除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以外的其他前置性行政许可,先登记注册,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应当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企业管理、保险、质量认证和会计援助等服务; (二)提供在焦生活过程中的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 (三)协调和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第八条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采用下列方式: (一)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二)对受理的口头投诉,应当立即协调,并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解答;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处理好投诉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焦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第五十七号令)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焦市外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第五十七号令)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对本市经济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生产型、加工型和服务型项目,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城市规划局免收配套费。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 (三)市城市管理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五)市房产管理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凡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邀请外来投资者参加市有关重要会议;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行政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督导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外来投资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服务外来投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焦作市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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